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限制高消費行為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止。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及非生活和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希望社會各界予以協助監督,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本令的行為,請及時向法院舉報,經查證屬實,本院將按照執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
舉報電話:023-55216077